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祖士栢有限公司(「顧問」)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及介紹代理/投資顧問服務協議(「本協議」)中的術語具有相同的涵義。
1) 作為顧問的客戶,當顧問提供本協議所定立之服務時,顧客需不時向顧問提供按私隱條例所定義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
2) 若未能向投資顧問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顧問無法建立、延續或提供有關服務。
3) 個人資料將可能在與顧問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被收集。
4) 受制於私隱條例的條文,個人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a) 為提供有關服務給客戶的日常運作;
b) 作信貸檢查;
c) 確保客戶的信用維持良好;
d) 推廣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
e)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與有關服務相關的事實;
f) 根據顧問須遵守的有關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g) 組成接收資料者有關投資顧問所經營業務的紀錄的一部分;及
h) 如上述有關或隨附的其他用途。
5) 顧問會把個人資料保密,但為達致上述第4段所述的用途,顧問可能會把有關資料提供給;
a) 任何中間人,或提供須顧問業務運作有關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b) 任何對顧問有保密責任的適當人士,包括對顧問有保密資料承諾的祖士栢有限公司的集團成員;
c) 任何與你已有或建議有交易的人士及機構;
d) 信貸諮詢機構及(發生拖欠付款時)收數公司;及
e) 任何管治顧問及任何顧問集團成員公司業務或與其有關的監管機構及交易所。
6) 客戶同意個人資料可轉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點(不論是用作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並同意可轉發給向任何顧問集團成員公司就其業務經營而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7)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客戶同意顧問不時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按照私隱政策的規定使用及披露。
8) 根據私隱條例中的條文,任何客戶有權:
a) 審查顧問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有關的資料;
b) 要求顧問更正有關他/她不準確的資料;
c) 查悉顧問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通知顧問持有何種個人資料;及
d)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該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以及獲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9) 根據私隱條例規定,顧問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當客戶認為由顧問所提供的有關他/她的資料不準確時),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及資料種類的查詢,應致函以下地址提出:
合規主任
祖士栢有限公司
香港尖沙咀麼地道75號南洋中心一座3樓302B-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