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能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損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到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些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其時的程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其時的權利與責任。
3. 無法實現投資目標的風險
全權委託賬戶無法保證在任何時間段內,投資組合都能獲得穩定的回報。全權委託賬戶不保證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投資目標或策略將成功。投資結果可能會隨時間發生重大變化。客戶應留意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可升亦可跌。
4.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損失風險可能很大。您可能會蒙受超過初始保證金資金的損失。當下達訂單,例如「止損」或「止損」訂單,不一定會將損失限制在預期金額。市場條件可能使此類訂單無法執行。您可能會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的保證金資金。如果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所需資金,您的倉位可能會被平倉。您將繼續對您帳戶中的任何由此產生的赤字負責。因此,您應根據自己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標仔細考慮此類交易是否合適。
5.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5.1.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5.2. 你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着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5.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有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提供,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需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5.4.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及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6.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只適用於你在經紀開立保證金帳戶的情況)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損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或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引,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項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理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7.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作抵押的授權書的風險等 (只適用於你在經紀開立保證金帳戶的情況)
7.1.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已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7.2.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有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為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名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7.3.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7.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矛協力廠商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協力廠商。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述使用授權書目的。
7.5.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整個人抵押品已借出矛或存放於協力廠商,該等協力廠商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件或證券抵押品。
7.6.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做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而要求開立此類現金帳戶。
8.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顧問、經紀或其代理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你的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定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你的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矛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你的資產的相同保障。
9. 提供代傳郵件或將郵件轉交協力廠商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顧問或經紀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傳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的有關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測到任何猜疑或錯誤。
10. 在聯交所買埋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行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顧問及經紀的意見和熟悉該行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行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不作為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受監管。
11. 適用於投資組合中的投資的風險
以下風險因素列表並不旨在完整解釋與投資組合中的投資有關的風險。客戶應詳細考慮投資指引,並進行他們或其顧問認為必要的任何獨立查詢。
11.1. 一般: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組合受市場波動及所有投資固有風險的影響,投資組合的價值可升亦可跌。客戶可能無法取回他投資的金額。匯率的變化也可能導致以投資者基礎貨幣計價的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上升或下降。並不保証投資組合的未來表現或未來回報。
11.2. 外匯/貨幣風險:儘管投資組合以港元或其他相關外幣(視情況而定)計值,但投資經理可將投資組合的資產投資於以其他貨幣計值的投資。因此,以各自貨幣表示的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將根據投資組合的基礎貨幣與投資組合的投資計價貨幣之間的外匯匯率變動而波動。
11.3. 流動性風險:某些類型的資產或證券可能難以買賣,尤其是在不利的市場條件下。這可能會影響獲取投資組合標的資產組成部分價格的能力,並因此可能影響投資組合標的資產的價值以及客戶撤回其投資的能力。
11.4. 關聯方風險:儘管投資經理將獨立運作,對不同客戶的投資組合承擔其職責和義務,並受其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督,而與投資相關的所有交易和往來投資組合將在考慮到本協議以及適用於本協議的相關監管守則後,按公平原則處理。萬一出現利益衝突,投資經理將尋求確保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管理投資組合,並公平對待客戶。
11.5. 依賴投資經理:存在授予投資經理代表客戶管理的酌情權的風險,包括客戶完全依賴投資經理的誠信和技能,以及在這方面的利益衝突的固有風險投資經理在為客戶行事時可能會採取與客戶訂單相反的投資決策。
12. 投資結構產品的特定風險
12.1. 結構性產品交易風險甚高,可導致相當大的損失。投資者/客戶買賣結構性產品前,應認識結構性產品市場及有關經驗。投資者/客戶 應考慮結構性產品的買賣是否適合客戶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12.2. 發行商實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客戶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12.3.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客戶須細閱上市檔。
12.4.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與衍生權證及牛熊證軍事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客戶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12.5.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則一文不值。投資者/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2.6. 特殊價格波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12.7.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12.8.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項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再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實習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為止。非在聯交所上市的結構性產品可能沒有這種安排。
12.9. 暫停交易
若其掛鉤證券暫停在聯交所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所買賣,結構性產品將如期掛鉤證券,於類似期間暫停買賣。
12.10. 與調整相關的風險
發行商可以發生若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公司之供股發行、發行紅股或現金分派、股份拆細或合併及相關公司的重組事項)後調整條件。任何調整或不調整的決定均可能對結構性產品的價值有不利影響。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2.11. 時間耗損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價值越接近到期日、將隨着時間而減值,因此不能視作長線投資。
12.12. 波動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除相關資產價格的波幅而升跌,投資者/客戶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12.13.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客戶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得等同上市交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準、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客戶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有產品發行商講上市檔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12.14.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間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着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客戶的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列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13. 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特定風險
13.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最終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致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客戶必須要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13.2.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寫原則等等因素。
13.3. 已折讓或溢貨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預期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見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13.4.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需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13.5.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都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客戶就不能進行買賣。
13.6.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原則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份(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原則
採取綜合複製原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目前採取綜合複製原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以掉期合約構成
- 總回報掉期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實習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以衍生工具構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來自一個或多個發行商。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則要蒙受損失。
13.7.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須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抵押值,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14. 投資在海外發行人證券的特定風險
有關投資海外發行人的風險
14.1. 海外發行人在管理其事務包括期限,公司架構,監管組織及權力,股份轉讓,股東權利及股東爭議解決等是受其所屬司法權區的不同公司法例約束的。
14.2. 本地股東/投資者投資海外發行人證券可能再提出海外發行人或其董事訴訟時存在若干困難,因而難以執行其股東權利。原因是該等訴訟可能涉及跨境的複雜因素,包括:證據收集、法律服務、法院訴訟協助或有關的龐大支出。
14.3. 香港監管機構未必有管轄區以外的調查及執法權。要達到監管目的,須依賴海外監管機構自身制度對其轄下發行人執行任何違反公司管治的判決。
14.4. 若海外發行人的主要業務及資產所在地是位於其註冊成立地或香港以外,發行人更可能要符合當地的法例、準則、限制及風險事宜,該些事宜會跟香港公司面對的存有很大差異。
有關投資在第二上市發行人的額外風險
14.5. 在交易所第二上市/發行人由其主要上市的交易所及財政監管機構監管,同時,第二上市發行人通常會獲得較多的《上市規則》豁免。該些發行人亦不會全面遵守《上市規則》。由於海外及香港的證券市場存在差異,證券價格的浮動亦會較為顯著。
有關投資在預托證券發行人的額外風險
14.6. 香港預托證券機制是讓發行人(特別是為海外發行人)在聯交所上市的另一設施。整個上市機制並無因此架構而有轉變。除了預托證券發行人亦須遵守《上市規則-主板》第19B章所提及的修訂條文,通過預托證券再港上市的發行人須遵守的規定,與股份發行人沒有區別。但是,香港預托證券並不是股份,故此其與股份所引致的法律效果存有差別。香港預托證券存管人的權利載列在預托協議。
14.7. 香港預托證券持有人並不具有股份持有人的權利,他們必須倚賴存管人代其行使權利。
14.8. 預托證券持有人必須補償存管人提供服務的一切收費及費用。
15. 投資人民幣證券或投資人民幣產品的風險
15.1. 匯率風險
人民幣的匯率可升可跌。投資者/客戶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產品,便須承受匯率風險。人民幣是受到轉換限制及外匯管制的貨幣,你可能無法在預期時間內實現人民幣轉換及/或轉換預期的數量。
15.2. 流通風險
人民幣產品可能沒有活躍的二手市場。有些人民幣產品設有禁售期,或提早贖回或終止的罰款或收費。因此,投資者/客戶或不能即時出售有關產品,又或投資者/客戶可能要以極大折扣才可出售有關產品。